武陵公安查处首例违反《网络安全法》行政案件


2019-08-27 21:29:38 浏览:

8月28日,武陵公安分局依法对本市一高校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警告的行政处罚,这是我市查处的首例违反《网络安全法》行政案件。

自开展网络安全执法检查和“净网2018”专项行动以来,武陵公安分局采取强力措施,针对高校网络信息系统多、网络安全薄弱和学生群体活跃的特点,进一步加强对辖区高校网络安全监管和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督促高校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全面推进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7月26日,武陵公安分局召开高校网络信息安全检查通报会,对4家存在网络安全漏洞的高校下达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近日,武陵公安分局对整改到期的4家高校的网络安全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常德某某学院的门户网站和身份认证系统仍存在SQL注入等高危安全漏洞达16处,系统数据存在泄露、窃取或篡改的重大风险隐患。

复查出安全漏洞后,武陵公安分局对该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该校自7月26日接到公安机关关于网络信息安全隐患通报后,未按要求开展全面网络安全自查和整改工作,未全面落实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导致学校内部仍存在网络安全漏洞。武陵公安分局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常德某某学院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的处罚,目前该校已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开展全面网络安全自查整改工和等级保护工作。 

网警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